*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2日)废止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新政〔2003〕69号文件规范企业改制搬迁改造新上工业项目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2006]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关于贯彻落实新政〔2003〕69号文件规范企业改制搬迁改造新上工业项目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贯彻落实新政〔2003〕69号文件
规范企业改制搬迁改造新上工业项目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企业改制搬迁改造土地使用权处置若干规定的通知》(新政〔2003〕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企业改制后实施搬迁改造并新上工业项目的有关问题做出补充规定。
一、指导思想
为实现我市工业化进程的全面提速,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鼓励改制企业上项目、上规模、上档次,市政府通过提供企业实施异地搬迁改造后土地改变用途的差价资金,支持企业发展,推动其迅速做大做强,培育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适用范围
1997年以来已改制或正在实施改制的市区内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实施从市区搬迁至市属工业园区并新上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不含土地)以上。
三、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企业实施搬迁时,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报经市政府批准,可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改变用途的土地差价为政府收益。
改变用途的土地差价由市财政局收取后,依据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该资金使用的意见,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安排相应资金,作为资本金注入市政府授权的政府性投资公司。政府性投资公司借支给新上项目的改制企业,由其零利率使用3年,经市政府同意,3年后可续签协议继续使用该项资金,期间按同期银行利率支付利息,并按协议时限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