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2日)宣布失效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06年中原城市群新乡都市区及拓展区建设目标任务和责任单位的通知
(新政办[2006]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推动中原城市群新乡都市区及拓展区加快发展,促进中原城市群率先崛起,根据《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原城市群新乡都市区及拓展区总体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新政文〔2006〕5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要求,现将2006年中原城市群新乡都市区及拓展区发展的主要目标、任务分解如下,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明确责任,扎实工作,抓好落实,切实发挥好新乡都市区及拓展区建设的带动作用。
一、加快组织编制地区实施方案和专项规划
(一)各县(市)要按照《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布局要求,结合当地“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抓紧组织编写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方案应于《规划纲要》衔接一致,7月底完成,并报新乡市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政府负责)
(二)有关责任部门根据《规划纲要》,完成以下专项规划编制。
1.完成新乡都市区及拓展区产业聚集区布局规划的修改完善工作,争取7月份印发实施。(市规划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2.完成新乡都市区及拓展区交通公路网络建设规划的修改完善工作,争取7月份印发实施。(市交通局负责,各县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3.完成新乡都市区及拓展区城乡公路运输交通一体化规划的修改完善工作,争取7月份印发实施。(市交通局负责,各县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4.完成新乡都市区及拓展区生态林业规划的修改完善工作,争取7月份印发实施。(市林业局负责,各县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5.完成新乡都市区及拓展区电网规划的修改完善工作,争取7月份印发实施。(市电业局负责,各县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6.完成新乡都市区及拓展区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的修改完善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各县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