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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按下列程序申领养殖证:
  (一)申请。由申请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养殖证申请表;
  2.申请者的工商注册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
  3.承包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提交承包经营合同;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对符合水产养殖规划的,应当会同养殖区域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进行现场勘验、确认界址,核实有关情况。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公示。对初步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申请的水域、滩涂所在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决定。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调查审核情况填写审批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养殖证。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不发放养殖证。
  第六条 养殖证、申请表和审批表的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养殖证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申请者和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审批表和养殖证填写规范》认真填写。养殖证分红证和绿证两类,确认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的,颁发绿证;确认集体所有、全民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使用的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的,颁发红证。
  第七条 养殖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养殖证编号;
  (二)持证者基本情况;
  (三)使用水域、滩涂的面积、地理坐标及平面界址图;
  (四)养殖类型、养殖方式及品种;
  (五)使用期限和变更登记。
  第八条 对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养殖证发放,应当优先安排下列当地渔业生产者:
  (一)主要依靠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维持基本生活的;
  (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
  (三)因水域综合利用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的。
  第九条 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可依据养殖容量,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养殖生产者,核发养殖证。招标方案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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