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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大同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和《大同市人民政府定期征集人民群众意见制度》的通知

  第十九条 政府决策作出后,要及时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公布,供群众随时查询。必要时,在大同日报刊登或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消息。
  第二十条 政府决策执行过程中,要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反馈,并接受群众的质询,适时调整完善有关决策。同时,要加强对决策活动和决策执行情况的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使政府决策更加科学化、民主化,加强政府与社会各界的沟通联系,更好地接受各方面的监督,促进政府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向社会通报的重大事项:
  (一)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
  (二)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三)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过程和出台的政策措施;
  (四)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公益事业情况;
  (五)市政府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六)本辖区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措施;
  (七)对群众普遍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八)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第三条 通报的时间和形式:
  (一)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通报;
  (二)市政府向社会通报的重大事项,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过《政府公报》、 《大同日报》、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形式通报。
  第四条 通报的程序:
  (一)根据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由市长办公会议或分管副市长决定通报事项;
  (二)重大事项通报的文稿和有关材料,由重大事项主要办理单位负责提供,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处理情况由有关单位负责提供,送市政府办公厅按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审核、呈批;
  (三)代表政府通报重大事项的人员,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确定,可安排分管副市长,也可委托市政府正、副秘书长或办理该重大事项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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