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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大同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和《大同市人民政府定期征集人民群众意见制度》的通知

  第七条 政府决定举行听证,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及陈述人、旁听人报名事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报名,作为陈述人参加听证会。
  听证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直接邀请有关机关、团体、组织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作为陈述人参加听证会。
  第九条 听证机构按照听证事项、涉及范围和报名情况,合理确定陈述人。申请报名的陈述人较多,可以推选代表参加。
  第十条 听证机构确定陈述人后,要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陈述人,并提供政府重大决策草案文本和听证内容说明,告知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陈述人因故不能参加听证会的,要提前告知听证机构,也可以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机构提出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机构确定。
  第十三条 听证会的具体组织按照有关听证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遇有特殊情况,听证会可以延期举行或终止。但要及时通知陈述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机构要及时研究听证意见,提出听证报告,对听证会上各种意见作出客观、真实的反映。
  听证报告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对没有采纳的重要意见,要及时反馈,并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涉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政府决策前或举行听证前,要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同时要进行合法性论证。
  第十七条 政府重大决策事项还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或向社会公布等形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八条 政府召开决策会议,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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