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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信息化条例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9号)


  《宁波市信息化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4月17日

宁波市信息化条例
(2006年11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化的规划与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应用、信息安全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工作的领导,保障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合理投入,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信息化知识的宣传、普及与教育,加快对信息化人才的教育、培养和引进,鼓励信息化自主创新,促进信息化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一个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信息化工作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化工作。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信息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促进与管理工作,履行规划编制、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职能。

  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和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化工作。

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

  第五条 信息化建设应当按照信息化发展规划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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