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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5.资源回收率明显提高

  2010年,全省地区煤炭资源综合回收率提高到60%以上。矿井采区回采率,薄煤层达到85%以上、中厚煤层达到80%以上、厚煤层达到75%以上。

  6.安全状况明显好转

  2010年,全省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稳定控制在0.8人以下,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7.矿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2010年,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和大型煤矿主要工业污染源治理和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法规标准。大中型煤矿矿井水复用率达到60%以上,排放达标率100%;大、中型洗煤水全部闭路循环,煤矿、坑口电厂等生产用水优先使用经处理后的矿井水。大型煤矿的土地复垦率达到60%。矿区可绿化区域内草木覆盖率达到70%以上。煤矸石实现无害化处理,矸石山全部植被绿化;煤矸石利用率达到当年排放量的70%以上,煤泥利用率达到90%以上。

  8.矿区社会和谐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思想,围绕发展先进企业文化和建设和谐矿区中心目标,促进矿区社会、文化、生产、生活等各项事业稳定协调全面发展。

  不断提高职工收入,“十一五”期间,全省煤炭企业职工收入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集中改造大型煤炭企业矿工棚户区,提高矿工生活福利待遇,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新建现代化矿井和有条件的现有煤矿,主要生产岗位应逐步推行“四六”工时制度。

  四、推进措施

  (一)强化资源规划和管理,推进煤炭资源整合

  1.加强煤炭资源规划和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煤炭资源作为重要的战略资源,必须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尤其是对主焦煤等稀缺煤种资源要实行保护和限制性开发。“十一五”期间在加大资源勘探力度的基础上,要逐步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适宜建设大型矿井的完整资源区块,在纳入战略储备的同时,按照供需总量平衡和产能衔接规划,要做到合理、有序开发和高效利用。根据国家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规划,结合我省实际,编制全省煤炭矿区规划和生产开发规划,作为矿业权设置的依据,并以此指导和规范全省煤炭资源的保护、开采及审批管理。

  2.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

  全省地方煤矿发展,最重要的是要改变长期形成的“多、小、散、乱”的格局和落后、粗放的生产方式,按照“关小、改中、上大”的思路整合煤炭资源,提升煤炭产业集中度和产业素质。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意见》,要以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为目标,加快推进煤矿资源整合和联合改造,强制淘汰年产9万吨以下的小煤矿,优化矿井布局,减少矿点,扩大单井规模,提高安全保障程度,提升整体开发水平。鼓励支持大型煤炭企业兼并、收购、整合小煤矿资源,改造建设一批现代化大矿井,扶持发展一批现代化大型煤矿企业。继续推进以采煤方法改革为中心的矿井技术改造,提高煤炭回采率,提高采掘机械化水平。对达不到30万吨/年生产规模的煤矿,不再增层扩界;布局不合理又不能进行资源整合的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

  (二)深化企业改革和改组,继续实施集团化发展战略

  1.继续深化国有大型煤炭企业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

  加快国有煤炭企业股份制改造,在保持国有相对控股的前提下,通过规范上市、股权出让、产权置换、法人相互参股、中外合资、债权转股权、内部职工持股和民营资本入股等形式,建立开放、多元的股权结构,建立规范的母子公司体制和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形成集煤炭、电力、化工、冶金、建材、交通等为一体的综合型“四跨”集团。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营理念和管理手段,深化企业内部改革,逐步完善适应煤炭工业发展和市场经济环境的煤炭大集团管理创新体系,在企业战略、发展规划、投资融资、企业经营、安全生产、技术进步、人力资源等重要方面取得明显进步。

  2.积极推进大型煤炭企业战略性重组

  按照《山西省加快煤炭工业发展推进计划》的要求,“十一五”期间,在现有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和区域性煤炭集团的基础上,以大型煤炭基地建设为契机,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依照股份制经营模式,按煤种、按区域、按流向,加快集团化战略性重组步伐,以大基地建设促进大集团大公司的形成,以大集团大公司发展带动大基地建设,在全省范围内形成若干个特大型、大型、中型煤炭企业集团,提高全省煤炭产业集中度。

  3.着力推进中小煤矿企业组织结构优化

  地方煤炭企业要以资源整合为切入点,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以存量整合、减少矿点、减少企业数量为方向,着力推进中小煤矿企业组织结构优化。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企业自愿”的原则,以地域、市场、运输等相似性为基础,由多个煤矿企业以产权为纽带重组为联合型煤炭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形成若干个区域性煤炭集团,在股权多元化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专业化经营,使地方煤炭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发展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从根本上解决地方煤矿小、散、乱,生产力水平落后,浪费资源,安全保障程度低等问题。

  (三)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规范煤炭开发秩序

  我省属于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环境与生态保护的压力很大,这种状况已不允许煤炭产能再过快增长。为此,“十一五”期间,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一系列政策及规定,通过产业规划、产业政策和严格项目审批等途径,加强宏观调控,从严控制新的商品煤建设项目,在保证重点用户用煤需求的前提下,按照市场、运力、环境等因素,有效调控煤炭生产总量。

  1.从严控制新井建设

  按照国家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合理安排全省大型煤炭企业急需的部分接续型大型、安全、高效、现代化矿井及“两区”开发煤矿建设项目,今后原则上不再核准新的商品煤矿井建设项目。全省新增煤炭产能要严格按照省政府6号文件的要求,就地加工转化率,炼焦煤要达到60%以上、无烟煤50%以上、动力煤40%以上。

  2.严格限制现有生产矿井低水平扩能改造

  现有生产矿井扩能改造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审批。严格限制单一的以增加产能为主,低水平建设的煤矿扩能改造项目;重点支持具备条件的地方煤矿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对矿井进行改造,提升煤矿生产力发展水平、提高机械化程度。煤矿扩能改造原则上要做到“一矿、一井、一面”,采煤工艺要达到综采或轻型综采。

  3.鼓励国有大型煤炭企业整合地方煤矿做大做强

  鼓励、支持大集团大公司紧紧抓住地方煤矿资源整合的机遇,积极参与地方煤矿资源整合,把对现有中小煤矿的资源整合作为企业做大做强的一项重大工作和主要途径。按照煤炭行业结构调整要求,各集团公司整合改造地方煤矿单井规模要达到60万吨/年以上,采煤工艺要达到综采或轻型综采。

  4.鼓励电力、冶金、化工等相关联企业与煤炭企业开展联合

  鼓励电力、冶金、化工等用煤企业,与我省现有煤炭企业以产权为纽带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对这类企业以自用为主进行煤炭建设和生产,其建设规模要与加工转化能力相匹配,原则上不增加新的商品煤量;对境外任何企业在我省境内单纯从事商品煤开发的不予批准。

  5.继续淘汰、关闭落后生产能力

  为了抑制煤炭生产能力过快增长,“十一五”期间,要在“十五”时期整顿、淘汰、关闭、整合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淘汰、关闭落后生产能力的力度。对于生产力水平低下、工艺落后、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实施强制性关闭;对于新建、改扩建矿井,要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开办煤矿和矿井改扩建审批的通知》(晋政办发〔2002〕49号)规定,实行关小建大、等量淘汰、能力置换。

  (四)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节约型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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