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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代收代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应与负责代收代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城市供水企业、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包括委托单位、代收单位名称,收费项目、标准和期限,代收手续费用标准,代收垃圾处理费上缴财政专户程序,代催、代收欠费义务及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五、票据管理
  城市供水企业、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两费两票、代收统收不分离原则,严格按票据管理规定指派专人管理,并作好票据的作废、结存及收费情况统计工作。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收费或无票据收费。
  六、优惠政策及减免措施
  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居民以及福利院、养老院、残疾人企业商户及其他困难集体和个人,凭相关证明由街道办事处提出计划报各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核,于每年1月至3月之间上报市市政市容管理局,经批准后可予以减免缴纳全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七、收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市政市容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办公室和城市供水企业必须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足额缴入市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二)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方面。市、区两级财政对实际收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4:6的比例进行分配,具体为:3%用于支付代收单位的代收手续费;7%用于支付环卫设施维护、改造及垃圾收费工作的表彰奖励;30%用于支付垃圾处理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用,以上资金归集在市财政,具体使用计划由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提出,经市财政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拨付;60%由市财政按季度拨付各区财政专户,用于各区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运输费用,各区之间当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分配按照上一年度统计的各区城市人口(含流动人口)数量进行分配。
  (三)城市供水企业按时足额向委托部门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从其收取的总费用中按2%的比例提取代收手续费;物业管理单位及有关单位按时足额向城市供水企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从其收取的总费用中按1%的比例提取代收手续费。
  八、其他有关事项:
  (一)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应加强对代收代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代收代缴单位超出收费范围、标准或未使用垃圾处理费票据收费的,当事人有权拒缴,并可向市政市容管理局举报(举报电话:7777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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