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乌鲁木齐市第一批环保重点企业名单的通告
(乌政通[2007]12号)
为加强对环保重点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污染治理、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量,依据2006年环境统计数据及污染源调查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发布第一批环保重点企业名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环保重点企业是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重点。环保部门将根据当地环境容量及经济发展的趋势,分解下达排污总量控制计划,明确环保重点企业具体的污染物削减量及控制总量。环保重点企业要根据获得的总量指标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和年度削减计划,依靠科技进步,实施技术改造升级,推行清洁生产,加强污染治理,在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环保重点企业是实行环保许可证管理的重点。环保部门将根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于10月底前全部核发环保许可证,将污染物减排的具体指标分解落实到各重点企业,落实减排责任,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三、环保部门将对环保重点企业实行环保年检制度,要求企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部门对其企业进行年度监测,环保部门将对企业年检情况进行抽查监测。
四、环保重点企业要加强环境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训,设立专职环境工程师,定期培训,建立企业环境管理网络,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五、环保重点企业是环境信息公开的重点。企业要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和建档制度,及时记录污染排放相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环保部门要鼓励、引导企业自愿向社会公开其环境信息。
六、各区(县)人民政府、米东新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辖区内环保重点企业的监督管理,积极支持其开展污染防治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每年根据企业的年度监测结果和污染物排放申报情况,对乌鲁木齐市环保重点企业名单进行调整发布。
附件:乌鲁木齐市第一批环保重点企业名单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