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措施
(一)从2006年秋季开始,自治区和区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直属大中专院校派出教师的待遇,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文件执行,由派出单位负担。川区各市、县(区)在对口山区支教的城镇在编教师,在支教服务期间身份和工作关系隶属原单位不变,其工资、保险费、医疗费、福利待遇的发放渠道不变,往返交通费由派出单位负担,支教期间每人每天生活补助10元 (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由自治区财政负担、工龄、教龄及教师职务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派往本市、县区域内农村对口支教教师的补贴、补助部分由各地财政负担。
(二)建立健全城镇教师支援农村学校教育工作的政策、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奖惩、职评等在支教工作中的杠杆作用,积极有效地统筹城乡教育协调发展,确保支教教师的各种优惠奖励政策得以全部落实。
(三)在农村参加对口支教满一年的教师视为满工作量。支教期间,无故缺勤累计一个月,病、事假连续超过两个月,或其他原因不在岗累计超过三个月的教师要再次安排支教;病、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教师,不能参加当年优秀支教人员的评选。
(四)对完成一年支教任务的支教教师,经学年考核合格,由自治区教育厅颁发《支教证书》。凡取得《支教证书》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参加评聘或晋升职务。支教期间被受援学校和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评为优秀教师的,其在原派出单位当年的考核中应相应评为优秀,不占原单位的名额。自治区每学年对做出显著成绩的支教人员按一定比例予以表彰奖励。获奖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加省部级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特级教师、自治区级学科带头人及骨干教师评选。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关心支教教师的工作和生活,主动帮助支教教师解决后顾之忧和实际困难,在生活和工作条件等方面尽可能的为支教教师提供方便,让他们安心支教、乐于支教。
四、有关要求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援基层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城镇教师援助农村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自治区支教领导小组和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安排大中专院校和川区各市、县(区)的对口援助工作,协调确定对口单位和支教人数,审核支教人员名单,签订由派出学校、受援学校和支教教师三方签署的支教协议。
(二)各地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农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并摆在突出位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组织城镇教师援助农村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探索有效途径,建立长效扶持机制,切实抓好政策宣传和各项工作的落实,帮助农村学校提高办学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