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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教师援助农村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组织骨干优秀教师送教下乡,提高优质教育人力资源共享水平。自治区和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要组织所辖区域内的特级教师、骨干教师、学术学科带头人等,组成讲师团到所辖农村学校进行讲学、辅导和教研活动。
  (三)自治区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城镇教师对口支援农村学校的工作列入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并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今后评价各地教育发展状况、考核主要领导工作成绩、评估认定和验收各地“示范、窗口”类学校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推行城镇教师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必须要有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制度。没有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城镇教师,均须到农村或薄弱学校支教;新聘教师及新招录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均先到农村支教一年以上。
  从2008年起,支教经历将作为教师职称、职务晋升评聘的必备条件。没有支教经历的城镇中小学教师,均不能晋升高级教师职务,不得参加骨干教师和特级教师等评选。对未具备以上经历的教师,由各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按计划分期、分批安排支教。
  (五)自治区各大中专院校要在宁南山区9县区农村学校建立定点实习基地,普通高等院校要科学合理地设置师范专业课程,有计划地集中安排师范生轮流到实习基地开展毕业前的实习和教学实践,将支教和实习有机结合起来。
  (六)加强农村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强化薄弱学校校长培训。要有计划地选派城镇学校优秀校长和校长后备人选及中层领导干部到农村薄弱学校挂职支教,担任农村对口学校的校长或副校长;选派农村薄弱学校校长和中层干部到城镇优质学校挂职锻炼,担任校长助理或副校长。
  (七)加大农村教师在职培训力度,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师资队伍建设。要建立区域性教师教育与资源中心,承担农村教师培训及协助农村学区和学校开展教科研活动。全面实施以“新课程、新理念、新技术和师德建设”为重点的农村教师全员培训计划,突出英语、计算机、音体美教师等专项培训,充分运用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网络,使农村学校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组织安排农村教师到城镇办学水平高的学校跟岗学习、进修提高,选送农村优秀教师到国内一流师范大学或高校进修。
  (八)加强管理,确保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与原学校工作脱钩,由受援学校和派出学校双重管理,以受援单位管理为主。自治区教育厅要建立统一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教师援助农村教育工作登记表(简称《支教情况登记表》)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教师援助农村教育荣誉证书(简称《支教证书》)及年度考核制度。各受援学校要认真负责地做好考核工作,如实填写每一位支教教师的工作情况,学年末将支教教师的考核表及《支教情况登记表》一式四份,分别报送受援地、派出地和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派出学校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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