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方增加投入。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任务,通过“多予”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十一五”期间,自治区财政要逐步增加支农资金,提高预算内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的比重,不断加大对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基础设施、农业科技、农民培训、农村社会事业、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的投入力度,形成新农村建设稳定的资金来源。市、县(市、区)两级财政也要形成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基本建设资金增量主要用于农村,政府征用土地出让收益主要用于农村。按照自治区、市、县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大预算内村镇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逐步推行政策性农业生产保险。
(三)创建“示范点”。 “十一五”期间,在 120个行政村(农场)开展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活动。“示范村(农场)”要围绕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积极探索不同类型地区促进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长效机制,探索在政府支持下农民投资投劳建设公用事业的方式和方法,探索涉农项目资金整合的路子和办法,探索村务活动民主管理的有效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的支持、引导作用,积极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示范村(农场)”的公共基础设施基本完善,社会事业基本配套,农村整体面貌有较大改观,在全区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示范作用。鼓励各地开展创建示范县、示范乡镇活动。
(四)实行整村推进。新农村建设既要按照各个部门、地区的规划全面建设,也要按照新农村建设的内容整合各方面的项目资金,以村集中布局,统一建设,整体推进,提高建设的整体效果。根据新农村建设规划的重点项目,加强各部门、各方面项目协调和整合力度,在不改变资金用途和管理渠道的前提下,按整村推进的原则使用。自治区将整合“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特色农业发展、农民新居、人畜饮水解困、农村道路畅通、电视通信村村通、农村清洁能源、农民初级卫生保健、扶贫开发、农村义务教育、农村社会保障等工程项目,集中力量推进新农村建设。各地要制定村级建设规划,确定年度整村推进建设目标。今后,凡是新安排的农村建设项目,包括产业、水利、供水、排污、交通、绿化等,都要进行项目整合。
(五)深化农村改革。全面开展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重点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精简机构人员,提高行政效率,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基层行政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办学、各级责任明确、财政分级负担、经费稳定增长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制。全面推选“乡财县管乡用”的财政管理方式,理顺县乡财政分配关系,进一步清理核实乡村债务,锁定旧债,制止发生新债,采取有效办法,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债务。自治区安排一定奖励资金,鼓励各地主动化解乡村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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