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章程复印件;
(二)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项目的申请及具体安排情况;
(三)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所需费用测算情况;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凡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均可提出申请。市属企业通过所属集团(控股)公司向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申报;其他企业向其注册地所在区县(包括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下同)的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提出申请,区县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后,向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申报。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均可向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申报,申报材料同时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后,聘请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意见下达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专项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以无偿资助方式拨付的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以贷款贴息方式拨付的专项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十五条 建立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收到财政拨款的中小企业(不含市属企业),应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建设期内的每年1月和7月,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的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效益;在项目完成后的1个月内,应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市属企业应参照上述要求向所属集团(控股)公司报送情况。
集团(控股)公司、区县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对通过其进行申报的专项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应当进行年度总结,并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上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和市财政局。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进行总结,并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上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和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