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定位于城市标志性建筑。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严禁超标准占地和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党政机关办公楼设计和装修要体现庄重、朴素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要简洁朴素,办公设备的配置要科学实用。电梯、采暖、空调、供配电等设备以及各类建筑材料均应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国产产品。办公楼要保证较高的使用面积系数,主入口处不得设置大门厅,门厅高度不得超过两层楼高,建筑物内不得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等,办公区域内不得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等娱乐设施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凡新建、迁建、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项目建成后应进行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凡达不到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进一步强化工程造价控制和资金来源规范工作
充分发挥限额设计在控制投资和建设标准方面的作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工程造价。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和市政配套建设费),市(厅)级不得超过3000元/平方米,县(处)级及以下不得超过2500元/平方米。欠发达地区可适当从紧掌握,使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相适应。凡突破规定造价的,项目审批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
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建设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内投资安排,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或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原有办公用房等资产转让收益,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楼建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直属事业单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建设办公楼的,在申报项目时要出具财政部门对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意见。
六、继续加强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建设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建设管理,督促项目单位认真执行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安全生产监督制和工程质量监督制等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和概算组织实施,除物价明显上涨、政策性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批复的投资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和调整。擅自突破概算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投资和规模较大的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要组织对项目施工图进行复核,对不按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复要求编制的施工图,建设和设计单位必须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