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国有商业银行要增强自我调节和自我发展能力,大力支持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在按照商业化、市场化原则调整市场定位和业务布局的同时,着眼长远,围绕农村信贷市场的深度开发,增加对特色农副产品基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副产品流通载体和农村个体私营企业的信贷投入。特别是农业银行要积极争取上级行授权授信支持,加大对农业优势产业的信贷投入,重点扶持一批有发展前景、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城市信用社也要发挥自身优势,尝试各种形式的支农信贷创新。
四、典型引路,积极培育精品支农信贷工程
(十)各国有商业银行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贷款审批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逐步下放贷款审批权限,为辐射面广、带动能力强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及时提供流动资金支持。对超出审批权限的信贷需求,要积极向上级反映情况,争取上级行支持,创造条件予以解决。
(十一)金融机构要根据农村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加强市场分析与研究,积极开发推广具有广泛生命力、个性化、专业化的金融产品,努力丰富农村信贷市场,培育精品支农信贷工程,不断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功能。积极探索包括仓单质押、存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抵押品替代形式,缓解涉农企业抵押担保财产少、融资担保手续落实难的矛盾,满足农村经济主体多元化的融资需求。对农产品运销大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合理资金需求,要深入调查,适时开办由购货方提供担保的信贷品种,缓解农产品流通载体季节性收购资金紧张的局面。
(十二)积极发展农村消费信贷业务,支持扩大农村消费需求。围绕培育消费热点、优化消费环境、提升消费结构、搞好消费服务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要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积极尝试开展农村住房消费、农用车等车辆消费、家庭耐用消费品和教育消费等消费信贷业务,提升农村消费水平。
(十三)农村信用社要对农户联保贷款、小额信用农户贷款、“一证通”贷款的功能作用进行调查总结,适应形势发展,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努力开发符合“三农”需求的创新金融产品。
五、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支持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
(十四)市、县人民银行要配合地方政府,会同银行监管部门、市相关部门,引导金融机构共同致力于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以农村信贷担保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为突破口,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辖区农村信用环境、融资环境的不断改善,支持涉农金融机构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积极宣传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知识,继续深入开展创建信用村、信用镇、信用社区活动,努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