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稳定当前银政企合作形式的同时,人民银行要继续积极探索,努力打造银政企合作的长效机制。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对银企合作的签约融资项目,要加强跟踪监测,督促及时落实资金,提高资金到位率。配合地方政府,着力构建顺畅的银政沟通平台,及时向各金融机构通报市政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结构调整规划等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及时了解银行信贷政策变化、金融产品创新、各金融机构对地方和企业的要求等。要积极协调和解决各金融机构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矛盾。
三、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多层次的金融支农合力
(六)金融机构要顺应农村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市场定位,不断强化信贷职能,通过深化内部改革和相互协作配合,形成多层次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合力。
(七)农业发展银行要增强市场敏感性,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支持新农村建设。要切实履行基本职责,积极支持粮食收购;积极引入市场化管理方式和手段,尤其要引入严格的授信授权机制、信贷责任机制、项目库储备机制、成本效益机制、风险补偿机制,增强支农服务功能;扩大农业发展银行业务经营范围,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加工企业发展,加大支农力度。
(八)农村信用社要继续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要把农信社办成农民的银行、农村社区的银行和零售银行,切实提高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服务水平;要确立信贷新投向,实现从支持传统农业向支持现代农业转变,从支持传统农民向支持现代农民转变,从支持传统农村向支持新农村转变;要放大小额农贷的支农效应,尽可能满足信用农户的信用需求;要拓宽支农范围,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壮大,推动现代农业建设;支持农村城镇化提速升级,支持农民进镇进城务工经商,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带动乡镇企业和小城镇发展;要深入创建农村信用工程,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培育文明乡风民风;要积极创新和开发金融产品,不断满足新农村建设的信贷需求,延伸贷款对象,将小额农贷的对象延伸到传统种养大户、订单农业户、进城务工经商户、小型加工户、运输户和其他与“三农”有关的城乡个体经营户;延伸贷款期限,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更好地满足贷款对象的资金需求;延伸贷款期限,改变过去“春放、秋收、冬不贷”的传统放贷模式,根据农户贷款用途、生产周期、还款来源等因素合理确定期限,允许跨年度使用。尝试创新组合性信贷产品。开办支农金融超市。积极探索符合辖区实际的贷款定价机制,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体现对“三农”的支持和倾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