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七政办发[2006]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七台河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与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六日
七台河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与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以下简称防空警报)的建设与管理,确保战时迅速、准确传递和发放防空袭警报信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我市防空警报网建设规划由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电信、军队通信、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市防空警报网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防空警报建设发展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根据防空需要建设防空警报网点。
重点防空区应建立统控与自控、有线与无线、固定与移动、音响与图像相结合的多种警报报知系统,音响覆盖率、警报统控率不低于95%。
第五条 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每占地2平方千米以上(含2平方千米),视情况增设一台防空警报器。新增设的警报器作为城市建设配套设施,与居住小区、公用设施同步建设。
第六条 警报及其附属设备的选址、搬迁、拆除以及更新改造由市人防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单位或个人要积极支持,不得阻挠。
第七条 已建成的防空警报网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搬迁或拆除。
第八条 警报控制箱、无线统控终端和中转设备必须安装在有关单位便于随时操作、维护、管理的房间内(如值班室、办公室等),列入防范重点部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