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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适应在孵企业发展要求,做好各种培训、交流与合作服务。
  第五条 孵化器建立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主导的运行机制,通过优质有偿服务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实现其经济和社会效益。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向专业化、多元化、网络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
  第六条 支持和鼓励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鼓励各类组织、机构、企业团体以及有条件的个人创办多种形式的孵化器,包括综合性孵化器、专业技术孵化器、大学创业园、国有企业孵化器、民营孵化器等。

第三章 孵化器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孵化器管理采取市、区县两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办法。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工作,区县建立的孵化器,符合市级孵化器条件,经所在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
  第八条 申报市级孵化器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孵化器目标、性质、定位及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要求;
  (二)具有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其中综合型孵化器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应占总场地面积的2/3以上;
  (三)综合型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年毕业科技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数的25%以上;
  (四)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齐全,可为企业提供场地、商务、资金、信息、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五)领导班子得力、管理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50%以上;
  (六)管理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七)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第九条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企业为自身或本行业发展建立的工程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
  (一)研发中心(机构)目标、性质、定位及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要求;
  (二)具有可自主支配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应占总场地面积的2/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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