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2006)


  十五、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必须在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表上签名,对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情况负责。”

  十六、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九条。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预定新兵名单确定后,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所在单位应当将预定新兵名单张榜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张榜公布的预定新兵名单有不符合条件的,有权向征兵办公室进行举报。征兵办公室接到举报后应当调查核实,对经调查核实确不符合征兵条件的人选应当及时调换。”

  十八、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十九、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部队派人接兵的,新兵交接在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所在地进行。新兵交接前由新兵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所需费用。新兵交接后由接兵部队负责管理,所需费用由接兵部队负责。”

  二十、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新兵入伍后,发现身体或者政治条件不合格,被部队作退兵处理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兵手续。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不得擅自接收或者调换被部队退回的新兵。”

  二十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退兵手续,并通知原征集的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回,注销其入伍手续,当地公安机关应在接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通知的十五日内予以在原地落户。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在接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通知的两个月内予以复工、复职;原是高等学校学生的,原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接到学生本人复学申请的十五日内准予复学。”

  二十二、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二十三、第三十条修改为:“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处理,给予罚款的,按照相当于当地一个义务兵年优待金一至五倍的数额执行;是在职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