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土地政策
对符合现代物流发展规划要求,用于立体仓库、恒温仓库、自动化仓库和流通加工业多层标准厂房等建设项目,其用地可使用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在农用地转用指标的分配上给予支持,供地方式按工业项目以协议方式出让。对企业利用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建设符合省、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要求的项目,经依法批准,可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对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3.税收政策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交纳所得税,物流企业在省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帐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帐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
4.收费和价格政策
全面清理向货运车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罚款项目,取消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种收费、集资、基金和罚款项目。积极推动道路、桥梁收费制度改革,整顿收费站点,凡违规设置站点,擅立收费项目,向货运车辆及物流企业乱收费的,依法予以严处。
5.融资政策
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商业银行积极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物流企业发展提供贷款支持。鼓励担保机构为物流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支持有条件的物流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和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发展资金。鼓励和引导外资、民间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投资物流领域,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6.市场准入政策放宽市场准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物流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其他前置性审批事项一律取消。改革货运代理行政性管理,取消经营国内铁路货运代理、水路货运代理、联运代理的行政性审批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加强对货运代理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改革民航货运销售代理审批制度,认真执行国家新的民航货运代理管理办法。
(二)新乡市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几项政策。
1.设立新乡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十一五”期间,市政府根据财力状况,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作为引导资金,对我市现代物流业重点建设项目贷款,按国家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财政贴息补助(具体贴息办法另定)。
2.实施优惠的土地政策。进入物流园区的非经营性重点物流项目用地按工业用地价格出让,对流通加工业多层标准厂房用地可执行协议出让最低价。对土地出让金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信用等级不低于AA级的投资商,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采取签订短期出让合同,到期续签的方式使用土地;也可与出让方协商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缴纳土地出让金(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征地补偿费用),全部土地出让金缴清后,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
3.金融部门要加大对重点物流项目的支持力度。各金融部门对市重点物流项目在贷款规模上给予优先支持。物流项目主体单位实施对原使用土地转让的,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银行对项目主体单位抵押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在企业以土地转让收入偿还银行贷款一定的比例后,确定解押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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