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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十)要加强学校食堂安全保卫与管理,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堂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蓄意投毒事件发生。
  (十一)由社会上的食品生产企业提供午餐(营养配餐)的学校,要加强对供餐单位的资格审查,坚持每月查看其《卫生许可证》和《学生营养餐定点单位证书》,同时,学校应提供良好的分餐场所和就餐环境以保证用餐安全。
  (十二)要协助有关部门取缔校园周边的非法饮食摊点,加强学生的饮食卫生与安全教育,增强学生预防食物中毒的常识与意识,使其自觉不到周边非法经营或卫生状况较差的饮食摊点就餐或购买食品。
  四、加强学校饮食卫生从业人员管理
  (一)学校食堂炊管人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知识水平,是学校食品安全的重要保证,也是目前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要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炊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食堂炊管人员的上岗培训制度。培训工作实行分级组织和管理。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对所属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学校校长、学校食堂主管领导、食堂炊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其中各级各类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及相关知识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学校聘任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饮食加工和售卖。
  五、加强监督检查和学校自查
  (一)市级、县级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学期至少安排一至两次专项检查,专项检查要及时予以公布。相关部门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学校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各级各类学校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自查,并做好以下记录:一是自查工作的检查记录,二是发现安全隐患时的整改记录,三是出现食物中毒的处理意见记录。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实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零报告制度。
  (二)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履行监督与指导职能。对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并分别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和《食品安全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
  1.学校食堂主管领导、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要对整改通知书中提出的整改事项逐条认真进行整改,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整改要求,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
  2.对整改不到位或不整改的单位,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追究学校校长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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