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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一)学校食堂应按照《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全面建立并实行食品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二)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再对外承包经营。已实施承包经营的,在承包期限届满后或承包合同解除后不得再对外承包经营,必须一律收归学校统一管理。食堂已对外承包的,学校的食品安全责任不转移,学校应完善合同,加强对承包人的食品安全状况的监督管理并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的监督指导中,如发现有违规承包或对食品安全疏于管理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三)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在办理“卫生许可证”时,法定代表人应是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即校长或园长。
  (四)要把好食品的采购、运输、加工、售卖、储存等过程的卫生关,尤其是要严把学校食品和食品原料的采购关,实行定点采购,采购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看食品许可证、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化验单和发票之类的购货凭证,并做好记录,以便于溯源。食品及原料入库前要验收,出库时要做好登记记录。贮存食品的场所及设备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五)要重视和做好食堂环境卫生工作,坚持每天清洁制度,保持学校食堂环境整洁,消除苍蝇、老鼠、蟑螂等有害动物及其孳生条件。
  (六)要做好食堂餐具、用具的消毒工作。学校食堂要做到餐饮具每餐用后消毒,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消毒后餐饮具应储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有标识;餐具保洁柜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洗涤、消毒剂应符合食品用洗涤、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七)要加强对学校食品售卖的管理。食品售卖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口罩,付货时应使用专用工具,不得直接用手拿取。
  (八)要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防护和管理,学生生活饮用水及其他自备水源,应达到生活用水卫生标准;凡自备井水源,每年必须在丰水期和枯水期各抽检一次。供应开水应足量,保证饮用安全;饮用纯净水、矿泉水应“五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俱全。同时,学校要有专人或请厂家每月对饮水机进行一次消毒清洗,并作消毒记录;二次供水源要经市级以上专业部门审查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有定期的水质检验合格报告单,并针对其管理是否符合卫生标准每年至少抽检一次。
  (九)要加强学生营养膳食工作,推广普及使用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软件和学生营养膳食配餐软件,加强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安全常识和营养配餐知识的培训,使学生饮食更科学、更安全,更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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