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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新政办[2006]124号)


  为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69号)、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与《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卫生部《餐饮业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有关规定及2006年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管理,明确职责
  (一)做好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是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学校的共同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卫生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密切配合和指导。
  (二)市、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要把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加强监督与指导,督促学校做好相关工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逐级签订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状,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学校签订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状。
  (三)各级各类学校要明确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主管校级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具体管理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要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分工协作,各司其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到岗、到人。
  二、加大投入,切实改善学校食堂卫生设施与条件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学校规划、建设过程中,要统筹考虑学校食堂卫生设施和条件的改善,在教育经费中安排相应的款项,用于改善学校食堂卫生设施条件。
  (二)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校食品安全的有关职责落实情况纳入对中小学的综合评估体系中,作为评估的重要内容,予以统筹考虑,并根据工作要求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三、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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