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油加气站建设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经贸电力能源〔2006〕574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
近来,随着汽车燃料多样化的发展,我省部分加油站或加气站申请改造为加油加气站,对于稳定汽车燃料市场供应具有积极作用。为规范加油加气站建设申报的程序,加强加油加气站的建设和市场管理,经商省建设厅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油站改造为加油加气站,必须提供当地规划、国土、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同意选址的意见,由业主送当地经贸局审核后,报省经贸委审核批准方可开工建设。
二、加气站改造为加油加气站,该站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加油站布点规划,并提供当地规划、国土、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同意选址的意见,由业主送当地经贸局审核,报省经贸委审核批准方可开工建设;其申请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执行《广东省加油站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
三、新建、迁建加油加气站,该站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加油站布点规划,并提供当地规划、国土、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同意选址的意见,由业主送当地经贸局审核,报省经贸委审核批准方可开工建设;其申请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执行《广东省加油站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