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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0号)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6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7月28日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

  第一条 为实施《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促进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实施、监督、管理、修编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是综合性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是统筹区域内各项建设,指导制定区域内相关专项规划和市域规划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实施。其主要任务是:

  (一)指导、协调、监督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实施《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

  (二)建立和健全《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的激励、约束和监测机制,推行城镇群协调发展的共同制度;

  (三)对一级空间管治区实施强制性监督控制,对其他各级、各类空间管治区的管理进行指导;

  (四)组织《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修编。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在本辖区内的实施。其主要任务是:

  (一)指导、协调、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实施《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

  (二)对辖区内各级、各类空间管治区实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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