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程序:
1.救助对象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符合救助范围的证明材料,社区居委会予以核实;
2.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公示7天,无异议的予以上报。
3.区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救助资金由区民政部门直接发放。
(二)大病中医疗救助标准和审批程序
救助标准:患有上述救助病种之一的救助对象可以申请额度为2000元的医疗救助。且每人每年享受的救助标准资金第一次住院救助2000元,第二次住院可申请1000元的医疗救助(指一年内患两种以上或两次患重大疾病住院)。享受大病医中救助的,不再享受大病医疗救助。
审批程序:患有上述救助病种之一的救助对象,可凭相关证件及市、区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填写《新乡市居民重大疾病医中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救助资金由区民政局直接发放,并在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办事处公示。
六、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及职责
(一)市属二级以上、区属及驻市医疗机构、河师大职工医院及医保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
(二)各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要按照卫生部门统一规划,逐步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引导医疗资源下沉,实现以定点医院为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基础、上下联动的医疗救助体系,及时诊治需要医疗救助的病人,做到小病不出社区,大病早预防、早发现、早诊治,努力形成定点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双向转诊的救助机制。
(三)各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要为医疗救助病人着想,能在社区诊治的不留在医院,确保救助对象以最低的医疗费用,享受到最优质的医疗服务。
七、部门职责
(一)民政部门负责对低保对象中医疗保险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中救助的对象的确认、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特困企业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医疗保险救助及医疗救助对象的资格认定、审核等救助工作。
(三)市卫生部门负责对定点医院的监督管理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划布局工作,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供优质服务和本办法医疗费用减免政策的落实。
(四)市人事部门负责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没有工作单位的部队复员干部的医疗救助对象的资格认定、审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