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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2006]1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市区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已经2006年6月30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新乡市市区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

  为建立健全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5〕64号)有关规定,结合新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关注民生、解决民难、维护民权、落实民利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总体规划,突出重点,完善政策,强化管理,巩固发展”的工作方针,以解决困难企业参保难问题和推进城镇居民(包括低保对象)医疗保障为重点,把目前劳动部门负责运作的医保体系和民政部门负责运作的城市医疗救助体系,在原有基础上实行一体化运作,充分发挥现有公益医疗机构的作用,积极引导公益性医疗资源下沉,逐步建立起以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定点公益性医院为依托,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惠民便民,覆盖全市的医疗救助体系,不断完善城市各类人员医疗保障机制、筹资机制和医疗服务管理机制,切实解决好城市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及因病致贫问题。
  二、基本原则
  按照整合资源、便民利民的原则,对全市医疗救助体系实行统筹规划,统筹设计,统筹组织,统筹实施,实现“医保”和“救助”的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利用好有限的政府资源。
  三、救助对象
  (一)城市低保对象;
  (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特困企业职工;
  (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特困企业的退休人员;
  (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没有工作单位的部队复员干部;
  (六)荣获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称号,且收入低于我市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特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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