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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06修正)


  第十七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参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多于当地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代表名额合计不超过该乡、民族乡、镇代表名额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十八条 人民解放军选举出席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驻有人民解放军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分配给驻军的代表名额可为一至三名。

  人民解放军出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四章 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

  第十九条 选区划分应当方便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了解代表候选人,方便代表联系选民和选民对代表的监督。

  第二十条 选区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人口数不足选出一名代表的,可以按行业、系统划分,或者按相邻单位联合划分。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应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超过三名的,选举无效。

  第二十一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办理选民登记。

  计算公民是否年满十八周岁,应当以当地的选举日为准。

  第二十二条 选民在户籍所在地办理登记。

  选举期间,临时在非户籍所在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的,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选民登记,参加选举。

  实际上已经迁居本地但是户籍没有转入的,在取得户籍所在地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选民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民在选举期间出国探亲、学习、讲学、访问、考察、援外等的,由其近亲属或者所在工作单位代为办理选民登记。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在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或者现工作所在地办理选民登记。

  下落不明的暂不予登记。在选举日前返回的,予以补办登记。

  第二十四条 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病患者,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对是否患病有争议的,以县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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