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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关于杭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医警联动快速抢救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道路交通事故抢救机制主力军作用,加强配合,定期交换意见,不断修改完善相互监督制约工作制度,确保接出警和伤员救助的协调联动、高效运转。
  七、现场处置。
  (一)各级公安交警部门接到事故报警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实行事故现场处置第一责任人制度,并视情通知急救中心赶赴现场开展急救工作。处警民警应积极主动配合“120”急救人员及时妥善地抢救伤员。公安交通民警要掌握常用急救医疗办法,并在现场勘查车内配备必要的常用急救物品,努力提高现场处置能力。
  (二)“120”急救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根据伤员的受伤情况进行现场抢救处置,并按照急救转运原则分流伤员,对危重伤员应根据伤势情况随车采取急救措施并将其送往具有较强急救能力的定点医院;在特殊情况下要根据现场交警的要求,将交通事故伤员送往定点医院。
  八、医院急救。
  (一)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明确岗位和职责,开辟快速抢救“绿色通道”,合理安排急救流程,确保交通事故伤员的及时有效救治,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等理由而拖延救治,并如实向公安交警部门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二)急救车救护人员在转运事故伤者途中应通知所要送达的定点医院,并介绍伤者病情,使医院早做抢救准备。
  九、急救资金保障。
  (一)为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的顺利运行,确保医疗机构治疗抢救费用及时到位,在加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鼓励和倡导驾驶人投保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依法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以垫付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
  (三)道路交通事故中所有受伤人员的急救费、抢救费等依法由保险公司支付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资金垫付。
  十、奖励与处罚。
  (一)对在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抢救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参与杭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抢救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不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三)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地对各定点医院急救质量进行考核,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不符合要求、服务质量差的医院将取消其定点医院资格。
  十一、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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