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偏远山村下山移民工作的意见
(市委办〔2007〕2号 2007年2月5日)
为加大我市山区特别是地处高山、深山等偏远山区农民下山移民工作力度,切实改善其生产生活条件,使其尽快走上致富道路,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构建和谐社会为总目标,根据《杭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6〕2号)的要求,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努力缩小贫富差距,积极引导偏远山村农民有序地搬迁下山,通过“内聚外迁”实现致富目标。
(二)基本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以县为主、注重结合,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灵活安置的基本原则有序推进。
(三)总体目标。在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制定政策、明确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对生产生活条件较差、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的高山、深山地区,特别是海拔高出安置地300米以上的高山村和地质灾害隐患地区的农民实施下山移民,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完成1万人口的下山移民任务。
二、扶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要出台下山移民的扶持政策,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财政专项经费和工作措施。市财政每年将在新农村建设经费中单独列支下山移民工作“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对符合有关条件的下山移民给予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淳安县和列入原“49100”帮扶工程的乡镇每人3000元,其他区、县(市)每人2000元(以2007年1月1日后下山入住新居为准),具体验收及补助办法由市农办会同市财政局另行研究制订。各区、县(市)财政须按不低于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配套补助。
(二)解决安置用地问题。下山移民安置项目(以下称“下山安居”工程)的建设用地,主要应以旧村宅基地整理置换调剂取得,并尽量利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对确需占用农用地指标的,各地应优先予以安排。同时,要切实抓好下山农户原宅基地的整理复垦工作,确保复垦面积大于安置用地面积。有条件的地方,应尽可能在安置地附近为下山移民调剂安排一定量的生产用地。
(三)给予建设规费优惠。各级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通讯、广播电视、公用事业等部门要对“下山安居”工程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重点支持,减免区、县(市)本级留存部分征地管理费、住房建造、配套设施建设等行政事业性规费,除证件工本费外,全额减免房屋土地产权登记等方面的其余规费,以最大限度地减轻下山移民的安居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