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2日)废止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
(新政办[2006]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我市税控收款机试用推广工作已初见成效,通过税控收款机的安装使用,用户反映机器运行情况良好,税控收款机不仅开具发票方便、快捷,降低发票成本,而且使税源监控工作进一步强化,促进税收明显增长。
当前,在我市商业、饮食业、娱乐业等服务行业仍存在一些纳税人通过使用假发票、转借发票或者利用虚开发票以及部分消费者未索取发票而出现偷逃税款的现象。侵害社会公众利益,减少国家财政收入,造成税收负担不均,扰乱正常税收秩序。针对以上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借鉴外地经验,现就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根据全市税收管理现状,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一)商业零售业、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市、县(市)、区政府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选定的其他行业。
(二)拥有固定经营门面、摊位或经营场所。
二、推广时间步骤
(一)2006年8月至2006年底首批5000台推广时间表
(1)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推广任务,明确推广目标,将推广方案报市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时间:8月18日-8月23日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责任人:魏宏昌 赵文场
(2)向纳税人宣传,发放安装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时间:8月23日-8月31日
责任单位:新飞集团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责任人:徐晓东 魏宏昌 赵文场
(3)组织用户分县(市)、区分批进行操作培训,领取机器,并对首批用户停止手工及定额发票,实行机打发票。
时间:8月31日-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