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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梅岭风景名胜区条例


  (一)建设各类开发区;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开荒、开矿、采石、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四)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五)随意丢弃、倾倒废弃物;

  (六)成片采伐林木、烧荒垦殖、狩捕野生动物;

  (七)在非指定地点野炊或者其他违规用火活动。

  第十八条 在风景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行为;

  (二)在非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三)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建筑物;

  (四)建造与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构)筑物。

  第十九条 在风景区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行为;

  (二)机动交通工具进入。

  第二十条 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对风景区内的山石地貌、重要景物、地质遗迹、古树名木、森林资源、文物古迹等人文和自然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风景区内的山石地貌、林地、湿地、河、湖、泉、瀑、潭、溪,除按风景区规划的要求修整外,均应当保持原有自然状态和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或者作其他人为改变。

  第二十二条 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做好风景区的地质灾害防治、植树绿化、护林防火和森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切实保护好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物种的生长、栖息环境。

  风景区管委会根据环境保护、生态恢复和森林防火的需要,可以对重要景区、景点实行临时性封闭,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风景区管委会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严格控制风景区内的各项环境污染,使风景区内的各项环境指标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功能区标准。

  风景区内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的,应当依法责令排污单位关闭或者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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