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在当地交通部门的领导下,在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的配合下,对外挂车辆车主(驾驶员)居住地、车辆停放地、行驶区域、主要货源地、运费结算地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为外挂车辆的取证提供可靠依据,为下一步集中治理工作打下基础。
2.各级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交通规费征稽政策,加强对外挂车辆的交通规费征稽管理工作,切实做到应征不漏。
3.自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在集中治理外挂车辆期间暂不办理转入河北省和内蒙古、西藏自治区货运车辆的规费转籍、过户手续。
4.在2006年8月31日前,对外挂车辆主动转籍入我市或主动在我市缴纳规费的,可采取协议缴费的办法。
5.对稽查到的外挂车辆,自2006年9月1日起,自确认的外挂时间,按我省标准全额补缴交通规费;对欠费车辆要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对无营业执照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6.对使用假牌证、假缴讫证的外挂车辆,除按我省规定全额追缴交通规费,依法处罚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7.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对在我市从事营运的外挂车辆进行普查和清理,积极配合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做好外挂车辆的调查取证工作,及时将掌握的外挂车辆信息提供给交通规费征稽机构。
8.市公路局、市高等级公路管理处及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所属各收费站要积极配合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利用录像、监控等手段做好外挂车辆取证工作,及时提供外挂车辆信息。
(二)公安部门
1.强化路面监控,依法严厉打击假牌、假证、无牌、无证等违法行为。
2.对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管理规定的返回我市的外挂车辆,提供便利服务,及时办理转入手续。
3.积极配合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对2004年以后转入河北省、内蒙古、西藏自治区等地的货车进行核查统计,并将转出车辆信息及时提供给交通规费征稽机构。
4.加强车辆转出管理,公安车管部门要严格按照《
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积极配合交通、税务、工商部门把好外挂车辆第一关,从源头抓起。
5.对妨碍和阻挠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要加大打击力度,110指挥中心和各辖区派出所、交警支队要积极配合交通执法人员工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