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新乡市社会信用服务中心的通知
(新政办[2006]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建立完善我市企业和个人信用征信体系,依据《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信体系建设的意见》(新政〔2004〕38号)和《新乡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新乡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新乡市社会信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信用中心),由中国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承担新乡市社会信用服务中心职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乡市社会信用服务中心的职责
新乡市社会信用服务中心在新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征信工作,受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的领导,并由市政府信用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拟定包括企事业单位和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公民、政府机关、垂直经济管理部门等在内的信用联合征信业务的规章制度,探索建立全市信用考核指标体系,依据有关规定征集、整合信用信息资源,为社会和中介机构提供信用评级、信息发布、信息查询等服务;建立、管理、维护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及时更新数据库。承办市政府和市征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
中心的机构设置由人民银行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人员由内部调整解决。
三、要求
(一)要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中心要按照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思想和发展思路,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和信息征集工作,在此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开展信用信息的查询和有关咨询服务等工作。
(二)严格执行信用信息报送制度。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第一批成员单位征信目录的通知》(新政办〔2006〕24号)规定,有责任、有义务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指标口径向中心报送本部门掌控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并不断丰富扩大信息数据库容量,保证信用数据上报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在此基础上,积极扩大信用信息的征集范围。各报送单位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积极开展社会信用信息服务。要按照办法规定,积极对政府机关和各成员单位按权限实现社会信用信息信息资源共享。为了充分利用信用信息资源,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企业和个人,经市政府批准,新乡市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信息可以适时与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两大基础数据库进行数据交流,供金融机构查询使用,作为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