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十五)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安全质量标准化是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工矿、商贸、建筑施工、交通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各部门、各车间、各班组、各岗位安全管理的标准。并针对标准实施的程度进行考核、奖惩兑现。必须建立起规范、完整、详细、真实的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据实反映安全管理活动,推动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加速我市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进程,增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十六)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员工;根据企业性质、规模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加强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报告、监控和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加大安全投入,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尊重和保障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八、强化安全监管,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十七)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按照《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具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把执法与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寓监管于服务中,积极探索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安全生产监管的有效途径,督促企业及早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及其负责人或业主,要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直至依法关闭。
(十八)严肃行政责任追究。坚持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未经安全生产审查擅自审批许可,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要严格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做好重特大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严格执行有关我市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引咎辞职制度。
九、强化农村安全工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