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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豫办[2006]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五)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是事故多发领域,也是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监管的重点领域。新开办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负有实施行政许可职能的政府部门,要把法定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坚持“谁审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凡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并要加强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六)严格执行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标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和完善符合安全条件的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逐步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技术装备。防止污染环境、破坏资源、职业危害严重的项目由市内向市外转移,由城市向农村转移。现有企业存在事故隐患、无力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条件的,要依法收回相关证照,限期关闭。
  (七)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设施设计由设计审批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查;对于安全风险较大的矿山和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等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安全生产论证和评价。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不准开工建设和投产。
  (八)贯彻落实全员培训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相应、规范的安全生产资格和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新入厂人员、离岗一年以上人员、转岗人员和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三级”教育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本岗位操作技能的培训,未经培训或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九)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推进工伤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按行业类别实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与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挂钩。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建立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损失的机制。对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由用人单位确保事故赔偿金的支付,以促进企业负责人或投资人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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