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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3、监督检查(2007年2月)。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对本辖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应责令重新进行普查整治。对未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逐一检查,依法责令整改。对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由当地政府实施挂牌督办。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3月)
  各县(市)、区要对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验收总结,对普查整治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普查整治工作不力、效果不明显的进行通报批评。市政府将于3月下旬对各地普查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全市。
  八、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这次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把普查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冬季防火工作结合起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联合执法,形成合力,确保普查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普查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发动群众进行举报,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对举报的问题一查到底。对于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各级政府要与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签订整改责任书,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要与所属单位签订整改责任书,实行跟踪督办。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对普查整治工作中的失职、渎职问题严肃追究责任。
  各单位应认真填写《消防安全自查情况登记表》,于2006年11月底前报本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填写《火灾隐患普查情况登记表》和《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情况汇总表》,及时报当地政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火灾隐患普查情况登记表》和《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情况汇总表》后,报县(市)、区政府。各县(市)、区普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情况汇总表》,由县(市)、区政府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办公室每月28日前报送市消防支队(联系电话:0373―2033448)。

  附件1:消防安全自查情况登记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      单位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             │      │(主要负责人)│    │
├─────────────┼──────┴───────┴────┤
│      地  址    │                   │
├─────────────┼───────────────────┤
│     自查发现的   │                   │
│      火灾隐患    │                   │
├─────────────┼───────────────────┤
│     隐患整改情况   │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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