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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三)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建设规划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对火灾隐患严重的“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要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优先安排拆迁、改造。
  (四)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对决定取缔、关停的单位或场所,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管、文化、卫生等部门要分别吊销有关证照。
  (五)对消防产品的生产、流通、使用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对集生产、储存、住宿为一体的“多合一”厂房,要限期搬出住宿人员;对一时难以彻底解决的,要坚持人防、技防相结合,打通疏散通道,安装独立式报警装置。对商场、市场、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内的留宿人员,要立即清理。
  (七)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开业,违法使用明火作业,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消防通道,拒不整改火灾隐患,不履行组织、引导疏散义务等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从重处罚,坚决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七、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0月)
  1.安排部署。市政府召开会议对全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各县(市)、区以及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普查整治工作方案,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2.组织培训。公安消防部门要对参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人员进行培训,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
  3.宣传发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宣传报道方案,大力宣传普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及有关要求。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1月至2007年2月)
  1.自查整改(2006年11月)。各单位按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照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需要限期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危险部位必须停止使用。
  2.全面普查(2006年12月至2007年1月)。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各行业、各系统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进行全面普查,澄清本行业、系统属于普查整治范围内单位或场所的底数,登记造册,逐一进行检查。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无主管部门单位进行普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的火灾隐患进行普查。对检查发现的每一处火灾隐患,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认真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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