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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2006年春季森林防火令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2006年春季森林防火令》,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市   长 李海涛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2006年春季森林防火令

  2006年3月15日至6月15日是全市春季森林防火期。为切实做好春季森林防火工作,防止森林火灾发生,实现我市连续二十年无重大森林火灾的目标,确保国家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
  全市各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将森林防火工作作为林区的首要任务,层层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各级森防指成员、林业主管部门要指派工作组及时深入包片责任区,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工作大检查。要严格按照“四长负责制”原则,把森林防火各项责任落到实处。
  二、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各县(市)区要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现代传媒手段,大张旗鼓地宣传《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要切实做好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和法制观念。要做好森林防火宣传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森林防火宣传设施。
  三、切实做好火源管理工作
  要认真执行各项火源管理制度,严格入山管理手续。入山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入山作业手续,接受防火知识培训,方可进入林内作业;各森林防火检查站要加强对过往车辆和行人的防火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进入林区的机动车辆必须配备防、灭火装置,严禁火种入山。森林防火期间,林区内禁止野外用火、野外吸烟;对痴、呆、傻等无自控能力的人员要指定专人看护;点烧防火线要严格执行“六烧六不烧”规定,严防引发森林火灾。
  四、切实加强野外作业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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