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规范中介组织的诚信行为。整顿中介服务市场,严格资格认定与市场准入,强化注册、法定年检等环节的监管;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建立公平竞争、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的运行机制;建立诚信档案,完善执业诚信记录,定期检查披露;加强对会计师、审计师、律师、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企业资信等级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做假账、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及其人员的查处力度;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协会、商会)在本行业诚信建设中的作用,建立行业信用守则,引导同行业自觉形成维护信用的良好风气,提升行业信用水平和公信度。
(七)建立诚信监督管理和失信惩戒机制。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对失信者或失信行为进行惩罚,使失信者付出与其失信行为相应的经济和名誉代价,直至被市场淘汰。政府和有关部门因失信造成其他法人和自然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除依法赔偿外,要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罚,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对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要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予以追究。对制假售假、经济诈骗、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偷逃税款、做假账的企业和出具虚假报告的中介机构实行“黑名单”制度。同时,选择一批严重失信企业典型进行剖析,将其失信行为、造成危害和惩罚结果向社会公布,触犯刑律的要予以法律制裁。要将公民失信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纳入征信系统,在就业、市场准入、贷款等有关方面提高门槛,使其一处失信,多处受制。注重发挥各级人大、政协对诚信佳木斯建设工作的依法监督和民主监督作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广大群众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推动诚信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广泛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一是结合贯彻实施《公民道德建设纲要》和普法教育,广泛开展全社会诚信宣传教育,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道德规范。二是按照
中宣部等六部委《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及中央文明办等五部委开展的“共铸诚信”活动要求,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手段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诚信宣传教育活动。三是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开展培训活动。组织编写信用知识读本等教材,开展对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以及各行业、企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四是在社会公众中开展签署“守法诚信公约”、“诚信知识竞赛”等活动,形成全民自觉守法、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