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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一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形成合力,以开展“劳动用工服务一条街”活动为载体,按区域推进劳动合同、最低工资保障、社会保险、劳动监察督查工作。二是建立劳动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业发展局、工商局、建委等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为企业提供服务。三是以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为契机,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对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保障工作督查。
  (五)分类指导,加强服务。结合宣传劳动保障星级诚信单位的典型事例。加强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指导服务,针对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用工的特点,分别制定规范简明,实用的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指导建筑企业和中小私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劳动合同基础管理,建立和完善管理台帐。
  (六)规范管理,建立机制。坚持以集体协商、集体合同规定和约束劳动合同,通过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对企业劳动用工、劳动条件、劳动标准等重要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对企业与职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重要问题提出明确要求,为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提供重要依据。积极探索成立行业协会和行业工会进行集体协商的新途径。
  (七)强化劳动执法监察,严格处罚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过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等手续,加强对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执法检查。针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改制重组企业,特别是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宾馆、美容娱乐等行业,开展监督检查,对不依法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或不按要求报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情况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向社会公布;对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责令企业依法赔偿劳动者损失。三年行动期间,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专项执法检查整治活动。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地各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三年行动计划工作的领导,把三年行动计划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计划,确保工作落实到位。成立新乡市开展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范学贵任组长,成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业经济发展局、人事局、司法局、国资委、建委、财政局、统计局、工商局、总工会、工商联、税务局、企业家协会、商务局、民营局等单位有关领导组成,负责三年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三年行动计划的组织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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