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产业集聚。标准厂房的业主应根据当地产业导向确立产业定位,努力把标准厂房建设成主导产业集聚,并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拓展的特色制造业基地。
(四)功能配套。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的道路、电力、通讯、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基础配套设施必须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需要。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要根据需要配套建造进驻企业共享的职工生活配套设施,以及商务办公、产品检测、信息咨询、人才培训、技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五)盘活存量。鼓励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厂区存量土地和厂房,通过拆低建高、改建加层、压缩超标的绿地面积和非生产性用房等措施,扩大生产性用房面积;通过租赁、收购、兼并等形式,盘活闲置厂房;通过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腾笼换鸟”,提高投资强度和空间利用率。
四、政策措施
(一)用地保障。新建标准厂房的用地指标优先保证。市及各区、县(市)政府在每年的工业用地指标中,安排一定数量的指标用于标准厂房建设,逾期不用的将予以调剂或收回。
(二)建设方式。鼓励引导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与开发建设标准厂房。鼓励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利用10%留用地自建、联建或委托代建标准厂房;确无条件自建的,可以通过将土地转让、出租给开发业主或以土地折价入股的方式建设。
(三)建设管理。标准厂房和改扩建厂房建设的相关审批手续纳入“绿色通道”。标准厂房建成后,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四)出租转让。加强对标准厂房的管理。标准厂房建成后可以按规定出租、转让,但使用者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标准厂房的功能用途。对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标准厂房,在转让时允许其依法对房产、土地使用权证进行分割(最小分割面积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规定)。
(五)依法用地。对已供未用或用而不足的闲置土地,督促企业加大、加快投资或进行转让,如长期闲置要依法收回。
(六)物业管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实行市场化服务。标准厂房在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建立或公开选聘相应的物业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为入驻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七)政策扶持。新建标准厂房和利用存量土地、厂房改建、扩建的标准厂房,其应缴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凭项目批准文件予以免缴。对全部或部分出租的标准厂房,利用存量土地和厂房改建、扩建、新建的标准厂房,以及非生产性用地变为生产性用地后改建、扩建、新建的标准厂房,按实际投入使用的面积一次性以奖代补,其中,第三层标准厂房每平方米奖励60元;第四层及第四层以上的标准厂房每平方米奖励70元。为推进招商引资,吸引企业入驻,建设业主应将部分奖励资金让利于入驻企业。对企业出租标准厂房取得的房产租金收入,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税务机关审批后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