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佳政办发〔2006〕40号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解决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问题,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我市周边各乡镇原有农用土地被征用、占用转为非农用土地并一次性领取失地补偿金或被安置就业的农民统称被征地农民。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持本人户口、身份证和所在村委会、乡政府、国土资源局的证明办理参保手续。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男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按《佳木斯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佳政办发〔2004〕12号)参保。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男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女年龄在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的,按《
佳木斯市城镇老龄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