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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2007年市级部门预算(草案)的通知

  (2)车辆燃修费部年标准为大车9000元、小车8000元、摩托车1000元。
  ①四大班子按照实有车辆数计算编列;
  ②行政单位按照车辆编制内实有数计算编列;
  ③全供事业单位不足60人的安排一部工作用车燃修费,超过60人的安排两部工作用车燃修费;
  ④按照政策要求,报经市政府批准购买的特殊业务专用车辆以及上级有关部门无偿配备的专用业务车辆,据实编列,部门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⑤单位超编车辆,所需费用由单位预算外资金或自筹资金解决;
  ⑥大中专院校车辆燃修费用预算外收费安排,调入预算内编列。
  (3)适当提高水电费标准。不在新区政府综合办公大楼和行政服务中心办公的行政及全供事业单位(不含各类学校)按在职人员年500元标准计算编列。对于各类学校,可以在预算外收入中按在职人员人年均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安排水电费,调入预算内编列。
  (4)移动电话费。
  行政及全供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移动电话补助,按照市纪检监察部门批准的部数及标准计算编列;
  大中专院校移动电话补助用预算外收费安排,调入预算内编列。
  (5)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分别按照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5%和2%计算编列。
  2.项目支出
  (1)基本建设支出,反映市发改委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以及省以上重点项目配套等所发生的支出。由各部门向市发改委编报基建项目,市发改委根据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要求在市政府规定的额度内,按照轻重缓急提出项目安排意见,送市财政局审核,编入部门预算。
  (2)科技三项费用、教育支出、支农支出按法定比例增长,优先安排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科技三项费用由市科技局在市政府规定的额度内提出具体支出项目和预算执行单位,送市财政局审核,编入部门预算。
  (3)事业发展及部门专项支出。
  第一,优先安排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安排的项目和上级政策规定必须列入预算安排的项目;
  第二,部门项目资金非特殊情况严格控制在2006年总额度之内;
  第三,经费性质的专项资金按照2006年预算安排数额的70%编列;
  第四,对单位上年结转项目,原则上按原批准的项目使用;如结转项目因故不再实施,属于单位收费留成部分的,由单位提出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调整用于单位当年必须安排的项目;属财政安排或临时追加项目结余的,由市财政局根据资金性质调整用于当年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和必须安排的项目;
  第五,对重要的专项支出项目,要确定绩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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