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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2007年市级部门预算(草案)的通知

  ③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财政部门按照行政及全供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12%(基本医疗保险6%、公务员医疗补助6%)计算编列。其中全供事业单位有预算外收入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财政预算内负担3%,单位从预算外自筹3%。
  ④生育保险基金。行政及全供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及实际情况编列;差供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照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1%计算编列。
  (3)行政及全供事业单位、特困企业离休人员及符合《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建国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编列;差供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医疗费、二乙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按享受人数及我市统筹标准人年8500元计算编列。
  (4)财政应负担的遗属补助,按照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豫人退〔2000〕1号)文件补助的范围和标准计算编列。
  (5)财政应负担的护理费,按照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豫人退〔2000〕6号)规定计算编列,即:特等残废人月260元、一等残废人月210元、其他因公致残人月160元。
  (6)大中专院校的奖贷学金、生活补助及特殊教育助学金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标准用学校预算外收费安排,调入预算内编列。
  (7)离退休公用支出
  ①行政及全供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定额按照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的通知》(新老〔1991〕62号)文件规定编列(全供事业单位不按技术等级职称,比照行政级别)。人年标准为:厅级450元、处级350元、科级及以下280元;
  ②离休人员特需费用按照省委组织部、人事厅、财政厅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豫人〔2002〕60号)文件规定按人年500元编列。
  上述部分,财政差供及自收自支单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参照全供事业单位标准用专项收入、纳入预算行政性收费、基金收入、预算外拨款和其他收入安排。
  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公用经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
  2007年市直行政及全供事业单位仍采用上年分类办法,即一类四大班子,二类行政机关,三类全供事业单位,四类大中专院校,五类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包括幼儿园、中小学、职业学校、盲校等)。公用经费继续按照上年分类办法编制,即:一般公用经费定额、车辆燃修费、移动电话费、单独安排的水电费、工会经费及职工福利费。
  (1)一般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固定电话费、取暖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等)在职人员人均定额:一类2670元,二类1330元,三类及四类1150元,五类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幼儿园48元,小学60元,初中100元,高中170元,特殊教育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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