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编列对象为2006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合格)以上的工作人员;
B.编列标准为本人2006年11月份的基本工资,即:机关公务员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机关工人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国家规定按比例发放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人员为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和活部分两项之和;
④省级文明单位增发的一个月工资,按2006年11月份单位实有人数和当月的基本工资计算编列(单位须提供文明单位依据);
⑤财政全供单位部分离休人员增发的生活补贴按照《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的规定(按本人离休前基本工资,下同),参加革命工作在1937年7月6日以前的,年增发2个月工资;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增发1.5个月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增发1个月工资计算编列;
⑥其他情况
――供销社在职人员,按照市编委《关于市供销社机关人员经费供给问题的批复》(新编〔2001〕2号)文件核定的人数和市人事局核定的工资标准、项目计算编列;离退休、退职人员按照2006年11月份实有在册财政全供人数和市人事局核定的工资标准、项目计算编列。
――农科所离退休人员和在职的科研人员个人经费,根据市政府2003年第72期《关于解决市农科所有关问题的现场办公会议纪要》精神,按2006年11月份在册财政供给人数和市人事局核定的工资标准、项目计算编列。
――市文化宫及文化局艺术表演团体按市政府会议纪要执行。市政府1999年第48期《市政府、市总工会联席会议纪要》规定,“市文化宫以98年实有人数到龄退休后,财政负担其工资总额的85%”。市政府1997年第11期《关于解决市艺术表演团体离退休人员经费及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对文化局艺术表演团体按规定退休后,财政负担其工资总额的40%;对市场管理费开支负担的40%,财政暂垫付解决”。
――市传染病医院在职人员工资,按照2006年11月份国家规定的固定工资和活工资(不含地方补贴)的50%编列;离退休人员按退休金的60%编列;市康复医院(按摩医院)的人员补贴按照人员工资总额的70%编列。
――各县(市)、区社保机构上划人员经费,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市人事部门核定的标准计算编列。
(2)按政策规定,以个人工资为基础计算安排的个人部分。
①住房公积金。按财政供给的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5%计算编列。
②失业保险金。按财政供给的全供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计算编列;监狱、劳教干警及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安排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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