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公共基础设施管理的通告
(佳政布〔2006〕7号)
为了加强市区公共基础设施管理,确保公共基础设施不受损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系国家重要资源,是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物力建造的区域性重要设施,其包括城市道路、广场、园林建筑,花草树木、山石水体、桥梁涵洞,供电照明系统,给排水系统,健身器材、垃圾收集装置,景观标志,公益性宣传标志,各种服务性装置与设备等设施。均应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爱护和保护。
二、广大人民群众均应树立文明礼貌的行为风尚,自觉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秩序,确保城市环境美观和谐,确保各类公共基础设施完好无损。
三、严禁损坏城市道路、广场的主要构件及辅助设施,严禁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
四、严禁损毁、盗伐树木、花卉、草坪,不得破坏其维护性设施及装置。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三十七条第三款和《
城市绿化条例》第
二十六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严禁借用园林设施从事不正当活动或随意绘画、刻写,不得利用亭、榭、廊、架等处聚众赌博、散布黄、赌、毒或从事政府部门明令禁止的不法交易。
六、严禁在公园湖面游泳、戏水,不得利用水面从事有悖文明的其它活动,不得破坏或损坏各种防护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