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需由专门委员会承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在主任会议领导下工作。
第四十七条 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组织起草和研究地方性法规案;
(二)审查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交付的被认为同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办法,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提出审查报告;
(三)具体组织实施常务委员会对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的检查;
(四)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有关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六)有关工作委员会承办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事宜、代表的来信来访以及人事任免、代表视察、换届选举等事宜;
(七)需由工作委员会承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章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四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信访局是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第四十九条 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有关筹备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秘书长会议的会务、资料工作;
(二)负责常务委员会有关报告、文件等文稿的起草;
(三)受理人民群众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