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继续巩固和强化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责任。要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督促检查,把各级各部门的就业责任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对完成责任目标,效果显著,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完不成责任目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十四)进一步加强对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充分发挥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作用,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制度和督促检查制度。各级劳动保障、发展改革、建设、经贸、国资、财政、工商、税务、人事、民政、教育、卫生、公安、物价、公用事业、农业、林业、渔业、统计、旅游等部门和银行以及新闻媒体,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作用,群策群力,共同做好就业工作。
(十五)加大促进就业工作的政府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促进就业的投入。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资金,用于人力资源市场、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和技工学校的建设。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促进就业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促进就业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开支。切实加强对促进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十六)加强失业调控,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指导企业在关闭破产准备阶段通过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政策,使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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