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完善环境监管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辖区环境的统一监管,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保、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大对环境监管、治理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对污染严重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实行限期治理一批、重点监管一批、淘汰一批、关停一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要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完善环境违法举报制度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程序。
(十三)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处置能力。建立健全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方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完善各级各类环境应急预案,建立环境突发事故应对专家库和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培训和演练,形成市、县(市)及相关企业的环境应急网络,提高动态监控、迅速消除污染及应急协调指挥能力;严格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十四)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突出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新的生产方式,鼓励引导公众和社会团体规范有序地参与环境保护;充分发挥“环保进社区”和“环保进校园”载体功能,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在全社会倡导节约、绿色和简约的生活方式,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保障。
五、加强领导和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监管水平
(十五)切实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要将“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总量、重点环保工程等各项目标和任务分解到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落实到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和部门领导,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要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长期考核,环保目标考核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建立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行政不作为而未按要求完成环境保护任务、未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要追究相应责任;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者干扰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要把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满意度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对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环保政绩考核,环保政绩考核结果要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
(十六)加强环保队伍建设。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环境政执法人员行为,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保队伍;加强环保机构建设,落实职能、编制和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研究解决全市环境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问题,要适当充实一线执法人员力量;市环保部门对区环保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对县(市)环保部门强化指导和监督;到2010年,县(市)环境监察机构要达到国家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的三级以上标准,县(市)环境监测站达到《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的基本要求。